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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

第6章 關于《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〉等法律的修正案(草案)》的說明(2)

  國防教育法第八條第一款規(guī)定,教育、民政、文化宣傳等部門,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國防教育工作?!陡母锓桨浮穼⒚裾康耐艘圮娙藘?yōu)撫安置職責整合到退役軍人事務部。據此,草案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“民政”修改為“退役軍人事務”。

五、關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(wèi)生法修正案(草案)》

精神衛(wèi)生法第八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、民政、公安、教育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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