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
(2008年11月25日 法釋〔2008〕14號)[1]
為了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利,規(guī)范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,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,結合審判實踐,對審判監(jiān)督程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:
第一條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,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列明的再審事由,向原審人民法...